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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天油煙分離機玉:如何看樓繼偉講話背後的《勞動合同法》之爭
樓繼偉此時重提《勞動合同法》對企業保護不足,可見此前的爭論並未達成共識,也是以一種新的提法再現當時的爭論
【背景】近日,財政部部長樓繼偉在中國經濟50人論壇2016年年會上表示,現行勞動合同法對企業的保護十分不足,在用工等方面都有體現,降低瞭中國勞動力市場靈活性,不利於提高全要素生產率,且越來越明顯。最終損害瞭勞動者的利益,倒黴的是勞動者。樓繼偉並不是第一次對《勞動合同法》發表類似觀點。
一石激起千層浪,樓繼偉的發言也讓勞動合同法的關註和討論再次升溫。樓繼偉還說,“下一步要修改勞動合同法,把合理的地方保留。但是要把過於僵化的部分剔除,保證勞動力市場靈活性。體現企業和勞動者的平衡。”
如何看待《勞動合同靜電機推薦法》的修改,要不要修,怎麼修?
勞動法學者、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士後王天玉表示,關於《勞動合同法》,從制定之初到全國人大常委會四次審議,即使2008年1月1日開始施行之後,爭議也從未停歇。勞動法學界、經濟學界以及當時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政府部門,認識各有不同。
比如,2016年1月,經濟學傢張五常就在公開演講中再次批評《勞動合同法》。即使在法學界內部,也存在勞動合同法更應側重權益保障,還是合同自由的分歧。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梁慧星就認為,“片面誇大勞動合同的特殊性,否定勞動合同作為民事合同的共性,背離合同法基本原則和總則性規定,將勞動合同法混同於勞動者權益保護法,無視勞動合同法的民事法律性質,是勞動合同法的錯誤根源。”
爭議也體現在當時的立法過程中,有一些委員靜電排油煙機認為,不可以把對勞動者的保護太強化,以免加大企業成本,削弱國傢的競爭力;另一些委員認為,現在的勞工權利保護太弱, 問題太多。也因此,產生瞭是隻保護勞動者的“單保護”還是應該保護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“雙保護”之間的爭議。
比如,《勞動合同法(草案)》送審稿時的第l條規定立法宗旨時的表述是:“為瞭調整勞動關系、規范勞動合同,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,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,制定本法。”該表述更接近於《合同法》。在修改之後,全國人大公開征求意見的《草案》, 則發生較大變化,立法宗旨變成:“為瞭規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,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,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, 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》,制定本法。”
有學者曾進一步撰文分析,“立法機關的利益衡量方法實際上表現為法工委、全國總工會和勞動與社會保障部之間的一種封閉性互動;《勞動合同法》的瓜熟蒂落實際上是透過三者間的協商達到立法政策設定的目的。”無論勞方和資方,均未找到通過“場內代表”進行利益博弈的制度化渠道。
王天玉指出,勞動合同法最終采納瞭“單保護說”,“樓繼偉此時重提該法對企業保護不足,可見此前的爭論並未達成共識,也是以一種新的提法再現當時的爭論,不算是新問題。”
王天玉認為樓繼偉的發言提出一個關鍵性問題,即如何評價《勞動合同法》。“我不參與吵架或站隊,回歸問題本身,從規范法學視角而言,可以大致還原為《勞動合同法》有什麼問題?該不該修改?如果修改,又應該朝什麼方向修改?”
勞動合同法本身突出勞工權益保護,有其進步意義,但也存在較大問題。在王天玉看來,最根本的問題是該法實行“一刀切”,脫離瞭用工實情,導致各方都不滿意。所謂“一刀切”是指不區分勞動者的類型(工作崗位)、收入等,也不區分企業類型(大中小微、個體),統一適用一部法律。
王天玉發現,現在某些的法院處理的案件中,一個突出問題是公司高管勞動合同爭議大量增加,而“這些人往往又拿著公章,企業很容易敗訴,意見很大”。而另一方面,春節期間仍有大量的農民工拿不到工資,往往又投訴無門或難度極大。兩種現象的對比說明,“勞動者和企業都是分層存在的復雜體系,《勞動合同法》一刀切,自然會產生問題,稱損害用工靈活性能舉出例子,稱勞工權利保護不足的亦大有人在。”
王天玉介紹,國外立法有大量差別規定,例如日本勞動基準法針對17個行業,美國聯邦公平勞動標準法案(FLSA)有大量復雜的關於管理崗、技術崗的規定,勞工部和法院系統據此提煉出一大套標準體系,例如以周工資為依據予以差別待遇。
所以,如何修改《勞動合同法》,應當首先充分做好基礎性工作,比如確立分類調整的理念,有大量的精準調研統計,將粗放型立法轉變為精細型立法。“沒有分類調整的立法設計,怎麼改都可能最終還是一大堆問題。”
王天玉表示,無論是用工靈活性,還是勞動權益保護,都應該在勞動者和企業分層分類調整的大框架分析,不能大而化之。靈活性也應該在某一個區間內建構動態標準,假定兩個極端,高度靈活與無靈活性,前者可以表現為《勞動合同法》制定之前的一年一簽、無書面合同等,後者則表現為計劃經濟。
在資方與勞方的關系中,強化企業支配權,或者說用工決定權,是減輕企業負擔的一層含義,但是,王天玉也指出,釋放企業活力,增強企業競爭力,更需多方用力,找準關鍵突破口,比如沉重的稅費。
王天玉還提醒,修法也應註重時間的選擇,在當前經濟下行壓力漸增的背景下,經濟增長的聲音強過維護弱者的聲音,應防止把經濟問題轉變為社會問題。但無論如何,修法本身最終都要落實為技術性立法活動,應尊重基本規律。
(財新記者 周東旭 采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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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石激起千層浪,樓繼偉的發言也讓勞動合同法的關註和討論再次升溫。樓繼偉還說,“下一步要修改勞動合同法,把合理的地方保留。但是要把過於僵化的部分剔除,保證勞動力市場靈活性。體現企業和勞動者的平衡。”
如何看待《勞動合同靜電機推薦法》的修改,要不要修,怎麼修?
勞動法學者、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士後王天玉表示,關於《勞動合同法》,從制定之初到全國人大常委會四次審議,即使2008年1月1日開始施行之後,爭議也從未停歇。勞動法學界、經濟學界以及當時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政府部門,認識各有不同。
比如,2016年1月,經濟學傢張五常就在公開演講中再次批評《勞動合同法》。即使在法學界內部,也存在勞動合同法更應側重權益保障,還是合同自由的分歧。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梁慧星就認為,“片面誇大勞動合同的特殊性,否定勞動合同作為民事合同的共性,背離合同法基本原則和總則性規定,將勞動合同法混同於勞動者權益保護法,無視勞動合同法的民事法律性質,是勞動合同法的錯誤根源。”
爭議也體現在當時的立法過程中,有一些委員靜電排油煙機認為,不可以把對勞動者的保護太強化,以免加大企業成本,削弱國傢的競爭力;另一些委員認為,現在的勞工權利保護太弱, 問題太多。也因此,產生瞭是隻保護勞動者的“單保護”還是應該保護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“雙保護”之間的爭議。
比如,《勞動合同法(草案)》送審稿時的第l條規定立法宗旨時的表述是:“為瞭調整勞動關系、規范勞動合同,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,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,制定本法。”該表述更接近於《合同法》。在修改之後,全國人大公開征求意見的《草案》, 則發生較大變化,立法宗旨變成:“為瞭規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,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,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, 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》,制定本法。”
有學者曾進一步撰文分析,“立法機關的利益衡量方法實際上表現為法工委、全國總工會和勞動與社會保障部之間的一種封閉性互動;《勞動合同法》的瓜熟蒂落實際上是透過三者間的協商達到立法政策設定的目的。”無論勞方和資方,均未找到通過“場內代表”進行利益博弈的制度化渠道。
王天玉指出,勞動合同法最終采納瞭“單保護說”,“樓繼偉此時重提該法對企業保護不足,可見此前的爭論並未達成共識,也是以一種新的提法再現當時的爭論,不算是新問題。”
王天玉認為樓繼偉的發言提出一個關鍵性問題,即如何評價《勞動合同法》。“我不參與吵架或站隊,回歸問題本身,從規范法學視角而言,可以大致還原為《勞動合同法》有什麼問題?該不該修改?如果修改,又應該朝什麼方向修改?”
勞動合同法本身突出勞工權益保護,有其進步意義,但也存在較大問題。在王天玉看來,最根本的問題是該法實行“一刀切”,脫離瞭用工實情,導致各方都不滿意。所謂“一刀切”是指不區分勞動者的類型(工作崗位)、收入等,也不區分企業類型(大中小微、個體),統一適用一部法律。
王天玉發現,現在某些的法院處理的案件中,一個突出問題是公司高管勞動合同爭議大量增加,而“這些人往往又拿著公章,企業很容易敗訴,意見很大”。而另一方面,春節期間仍有大量的農民工拿不到工資,往往又投訴無門或難度極大。兩種現象的對比說明,“勞動者和企業都是分層存在的復雜體系,《勞動合同法》一刀切,自然會產生問題,稱損害用工靈活性能舉出例子,稱勞工權利保護不足的亦大有人在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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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天玉表示,無論是用工靈活性,還是勞動權益保護,都應該在勞動者和企業分層分類調整的大框架分析,不能大而化之。靈活性也應該在某一個區間內建構動態標準,假定兩個極端,高度靈活與無靈活性,前者可以表現為《勞動合同法》制定之前的一年一簽、無書面合同等,後者則表現為計劃經濟。
在資方與勞方的關系中,強化企業支配權,或者說用工決定權,是減輕企業負擔的一層含義,但是,王天玉也指出,釋放企業活力,增強企業競爭力,更需多方用力,找準關鍵突破口,比如沉重的稅費。
王天玉還提醒,修法也應註重時間的選擇,在當前經濟下行壓力漸增的背景下,經濟增長的聲音強過維護弱者的聲音,應防止把經濟問題轉變為社會問題。但無論如何,修法本身最終都要落實為技術性立法活動,應尊重基本規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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